标准法规
《防盗保险箱》
GA166—2006
前言
本标准的5.1.6及与之相应的试验方法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是对GA166—1997《防盗保险箱》的修订。
本标准对GA166—1997修订的主要方面如下:
——原标准中采用按密码工作原理划分产品分类的方法,现改为以安全级别划分产品的分级的方法,并将产品划分为两个安全级别,拟与GB10409《防盗保险柜》标准相衔接;
——在产品标记中增加了产品序列号,以利于对同功能、同规格、同类别产品设计、工艺等改进的延伸产品的区分;
——原标准中对箱体的宽度、高度、深度进行了限定,修订时仅对箱体高度设限;
——原标准规定必须对产品做38cm2开口的验证,现规定对于达到材质和厚度要求的可不进行开口试验;
——标准中有些条款,因新的相关标准的实施,对原标准中有些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166—1997。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体防护设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0/SCI)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上海杰宝大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艾谱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志伟、牟晓生、胡小良、郝文起、卢螽法、顾菊兴、曹君、曹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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